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亚珠联章程
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:yzzbadmin 发布时间:2015-12-27 阅读:2090

组织章程
第一章
总则
第一条
本会定名为“亚洲珠宝联合会”,葡文名称为 “UNIAO DAS JOALHARIAS DA ASIA”,英文名称为 “LEAGUE OF JEWELRY DEALERS OF”。
第二条
本会的续不设期限,会址设于澳门菏兰园大马路95号C地下。为贯彻其宗旨,本会可在其认为有需要及色宜时,将办事处迁往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其它地方,并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内合以的任何地方设立分支机抅、办事机构 其它形式的代表机抅。
第三条
本会为不利团,宗旨为硏、鉴赏和保护亚洲各国珠宝珍藏品,架设与 各国珠宝商和珠宝收藏家沟通的桥梁,嶒进相互了解、交流、友谊与合作;加强与国际性和区域性同类组织之间的桥梁,嶒进相互了解与负动;团结和联络在中国内地及亚洲其它国家,以及澳门、香港和台湾等地区的珠宝商和珠宝收藏家并为其提供协助与服务;推动和开展有关研讨、培训、交流、联谊、论坛、会展、珠宝珍藏品的鉴定与交换及相关考察活动;出版推荐本会宗旨、世界著名珠宝收藏家的藏品集和收藏论着的书籍与刊物;传递世界各国珠宝行业最新信息和动态
第二章
组织、职能与运作
第四条
1本会组织机构有:
a) 会员大会;
b) 理事会
c) 监事会
2本会各组织机构由大会滈选举产生,每任期三年,并可连选连任。
第五条
1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,由完全享有权力的所有基本会员组成,决定及讨论本会一切会晤,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及秘书若干名,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,最少三人,最多不得超过十七人。
2会员大会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一次,由会长于开会前两星期以挂号信或签收方式通知全体会员。
3在特殊情况下,经半数以上基本会员联名要求,可召开会员特别大会
4会员大会的职权有:
a);确定本会活动的总方针
a) 选举领导机构成员;
c) 通过本会章程的修改;
a) 审议和通过每年工作报告、理事会帐目和监事会的意见书;
b) 决定其他重大事情
第六条
1理事会有主席一名、副主席和理事若干人组成,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,最少三人,最多不超过十五人。
2理事会为本会之行政机关,负责制定会晤、活动计划、提交每年工作及财政报告,执行会员大会之所有决议。
3理事会职权有:
a) 确定和领导本会的活动;
b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
c) 执行本会章程、会员大会决议和内部规章;
b) 决定设立或撤消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和代表机构;
e) 审定基本会员入会资格并向会员大会提名荣誉会员人选;
f) 代表本会向第三人作出任何行为或签定任何合同,又或在法庭内代表本会,而不论是原告或被告;
g) 聘用和解雇本会专职人员及指定其薪酬和福利待遇;
h) 草拟年度报告和帐目;
i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4)理事会可视实际情况设秘书处、财政处、联络处、交流处和综合处等部门。
5)理事会主席得行使下列职权:
a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:
b) 代表本会。
第七条
1)监事会为本会之监察机关,负责监察理事会之运作,查核帐目及提供有关意见,并设主席一名、副主席和监事若干名,组成人员总数必须为单数,最少三人,最多不得超过九人。
2)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:
a) 检查理事会之财务;
b) 审查本会之帐目;
c) 当理事会之行为令监事会感到有充分理由提出问题时,有权要求特别召开会员大会处理之。
第三章
会员资格
八条
1会员分基本会员和荣誉会员。基本会员又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2任何从事珠宝行业并具有一定鉴赏能力及赞同本会宗旨者,有两名基本会员推荐,经理事会通过,并缴交入会基金便可成为个人会员。
3任何赞同并致力于实现本会宗旨的实体,经理事会通过,并缴交入会基金便可成为团体会员
4经理事会提议并有全体大会通过,可委任有特殊贡献的自然人或法人、世界知名珠宝鉴赏家和珠宝业组织等担任本会顾问、荣誉或名誉领导职务及成为本会荣誉会员。上述自然人和法人无须缴交会费。
第九条
凡会员因违反及不遵守会章或损害本会声誉及利益,经理事会决议后,得取消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
权利和义务
第十条
本会会员可参加本会所举办的一切活动。可出席会员大会,并有发言权、提名权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,可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一切权益,并享有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的权利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一条
本会会员须按有关规定缴交入会基金及其他应交费用,遵守会章和内部规定,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,致力于发展本会会务及维护本会声誉与合法权益。
第五章
纪律
第十二条
1)任何会员违反本章程及内部规章,将受到下列处分:
a) 口头警告;
b) 书面批评;
c) 暂停会员权利最高六个月;
d) 开除回籍。
2)下列情况均得以处分:
a) 作出损害本会之良好声誉之行为或严重危害本会利益者。
b) 应各部门成员执行任务时,对其进行人生攻击者;
c) 利用本会名义与职权,而谋取私利者。
3)任何处分案,理事会必须先让犯错者进行自辩,在根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,由大会投票决定。
第六章
经费
第十三条
本会之经费来源:
1) 会员之入会基金;
2)开展会务活动或提供其他服务所得收入;
3)对本会的资助及捐献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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